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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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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附表規定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 2.前項研習人員審判實習期間,因實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審判實習法院規定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報支。費用由各審判實習法院負擔。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研習者,仍依修正前規定參加一般保險。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職前研習者,自修正發布日之次月一日起適用修正後之津貼支給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題目所提及的法規「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3 條」,根據上述條文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研習人員在實際研習期間,將按照附表規定的標準發給津貼。此外,研習人員也有資格按照規定享受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的補助,以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這裡的附表詳細列出了研習期間津貼的標準和其他相關補助的內容。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審判實習期間因實習事務而出差的研習人員,其交通費將根據各審判實習法院的規定進行核實和支付。而雜費和宿費則可按照薦任級人員出差應支數額的三分之一報支。這些費用將由各審判實習法院負擔。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施行之前已參加過研習的人員,仍然按照修正前的規定參加一般保險。這表示在該法規進行修正之後,原先已參加保險的人員在繼續參加研習期間,將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修正施行之前已參加職前研習的人員,從修正法令發布日的次月一日開始,將適用修正後的津貼支給標準。這表示修正後的津貼支給標準將適用於已參加職前研習的人員。 以上解釋是根據法律條文的內容進行的,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包括「中華民國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和解釋性函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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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3 條規定:「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附表規定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