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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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參與研習的人因公假或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事由,使得請假日數達到全期研習期間的百分之二十,可以憑證明向法官學院提出停止研習的申請。在第2項中規定,經核定停止研習的人,在停止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重新研習的時間和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這表示如果參與研習的人因公假或其他事由需要請假超過研習期間的百分之二十,可以暫停研習,並在停止原因消滅後的十五日內申請重新研習,重新研習的時間和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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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