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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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 2.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 3.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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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逐一釋義: 1.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研習人員在收到研習通知後,必須在指定的期日之前到達指定的機關進行報到。如果有無法按期報到的情況,必須取得法官學院的同意才能延期報到。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遴選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司法院發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第5條第1項。 2. 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因為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無法立即接受研習,可以在收到研習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提出延期報到的申請,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申請將不被受理。但是,如果原因是在收到通知後才知道的,計算逾期時間的起算點是從自己知道的那一刻起算。 範例:例如,某位研習人員在收到研習通知後發現自己因懷孕無法立即接受研習,他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十五天內向法官學院提出延期報到的申請,並檢附相關的懷孕證明文件。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他的申請將不被受理。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遴選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司法院發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第5條第2項。 3. 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延期報到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週。而經准予延期報到的期間,將視為請假。 範例:例如,某位研習人員因為特殊情況而延期報到,他獲准延期報到的期間為一周,那麼這一周的時間將被視為他的請假期間。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遴選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司法院發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第5條第3項。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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