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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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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2. 2.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3. 3.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逐一釋義: 1.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研習人員在收到研習通知後,必須在指定的期日之前到達指定的機關進行報到。如果有無法按期報到的情況,必須取得法官學院的同意才能延期報到。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遴選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司法院發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第5條第1項。 2. 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因為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無法立即接受研習,可以在收到研習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提出延期報到的申請,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申請將不被受理。但是,如果原因是在收到通知後才知道的,計算逾期時間的起算點是從自己知道的那一刻起算。 範例:例如,某位研習人員在收到研習通知後發現自己因懷孕無法立即接受研習,他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十五天內向法官學院提出延期報到的申請,並檢附相關的懷孕證明文件。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他的申請將不被受理。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遴選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司法院發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第5條第2項。 3. 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延期報到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週。而經准予延期報到的期間,將視為請假。 範例:例如,某位研習人員因為特殊情況而延期報到,他獲准延期報到的期間為一周,那麼這一周的時間將被視為他的請假期間。 參考資料:《司法人員遴選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司法院發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第5條第3項。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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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規定:「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員因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