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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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保留研習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 2.經核定保留研習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補研習。
- 3.保留研習資格原因消滅後,又於補研習前發生新事由者,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保留研習資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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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5條,若研習人員因第2項所定的事由而無法短期內接受研習,應在收到研習通知後的15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保留研習資格。若事由是在收到通知後才知曉的,則從知曉之日起計算。在核定保留研習資格後,應在原因消滅後的15日內提供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補研習。若在保留研習資格消滅後再發生新的事由,可再次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保留研習資格一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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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