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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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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 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六項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七十五週。 二、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十七週。 三、依本法第五條第七項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視其資格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定其研習期間。
  2. 2.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資格遴選者,免除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6條規定了研習人員的研習期間,根據其所具遴選資格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具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資格遴選的人,研習期間為七十五週。第二種情況是具有第三項資格遴選的人,研習期間為十七週。第三種情況是依據第七項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的人,根據前兩款的規定定其研習期間。具備某些資格的人免除研習。 這表示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對不同的遴選資格有不同的研習期間要求。這些期間要求有利於確保遴選的法官具有足夠的準備和培訓,以履行他們的法官職責。 參考資料: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七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法官法5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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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6 條規定:「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 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