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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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實例測驗及擬判測驗。 二、第二階段五十五週,為審判實務實習。 三、第三階段五週,為綜合研習,並舉行擬判測驗及口試。
- 2.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研習,其實施方式由研習委員會決定之。
- 3.前二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委員會決議增加、縮短期間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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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了研習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十五週的法律實務和相關理論課程,並包括綜合實例測驗和擬判測驗。第二階段為五十五週的審判實務實習。第三階段為五週的綜合研習,並包括擬判測驗和口試。 2.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指出,研習的實施方式由研習委員會決定。研習委員會擁有制定和調整實施計劃的權限。 3. 前兩項所述各階段的研習時間可以根據實際需求,經研習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增加、縮短或變更順序等調整。這是為了適應實際情況而進行的彈性安排。 根據這些規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確定了法官職前培訓的階段和相關內容,並且研習委員會負責制定具體的執行方案。同時,根據需求調整研習的時間和次序,以確保培訓的有效性和符合實際需要。最新的參考資料是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本身,針對其中的相關條款和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的官方文件和紀錄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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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