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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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均各以一百分為滿分。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五。
- 2.第一、三階段測驗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仍未達六十分者,以測驗分數較高者計;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但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補考者,以補考成績計算;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 3.審判實習成績由審判實習法院隨時考核研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總成績考核表、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指導法官成績考核表及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審判實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委員會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審判實習法院重新評定。該法院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評。未依限評定者,研習委員會得逕予審定,或准予延長審判實習期間,於期間屆滿後,重新評定,此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審判實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 4.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口試準用之。
- 5.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人員經司法院綜合筆試、書類(狀)審查、口試、職前研習成績及相關考評資料,交付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遴選通過後,由司法院依研習成績分發任用。
- 6.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研習,其成績計算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
- 7.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職前研習人員,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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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8條涉及以下內容: 1. 研習成績的計算方法:根據第一、二、三階段研習的成績比例,各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二十五。這意味著每個階段的成績在總成績中所佔的比重不同。 2. 補考成績的計算方法:如果第一、三階段的測驗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則有機會進行一次補考。補考成績仍未達六十分者,將以測驗分數較高者計。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算。此外,根據不同的事由缺考成績的情況進行不同計算,例如以事假缺考者,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以事假以外的其他假缺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3. 審判實習成績的評定:審判實習成績將根據審判實習法院對研習人員的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慢、品德修養和禮儀應對的評定進行。相關評定成績的評定表包括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總成績考核表、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指導法官成績考核表和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如果評定過程中違反了研習規定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研習委員會可以提出理由退回評定給原審判實習法院重新評定。如果超過評定期限而未進行評定,研習委員會可以直接進行評定,或者同意延長審判實習期限,在期限到期後重新評定,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原始審判實習期限,且僅限一次。 4. 第二項的特殊規定是適用於口試。 5. 關於遴選和分發:研習人員的相關成績和考評資料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根據研習成績分配任用。 6. 第六項規定的成績計算方式由研習委員會決定。 7. 在2016年7月29日修訂實施前參加研習人員的處理,在遵循先前規定的情況下進行。 參考資料: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網站) - 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 - 司法院公報(https://bulletin.judicial.gov.tw/) - 相關法律規定和指引文件(例如司法院釋字、最高法院裁判文書等)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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