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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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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2. 2.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9條,該條文規定: 1.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這表示現任的公務人員必須在辭職之後才能參加遴選法官的職前研習。 2.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這表示參加研習的人員必須在研習期間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和審判實習法院的相關規定,並且不能在期間兼任其他工作或在其他地方進修。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參加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操守。公務人員必須在辭職後參加研習,以確保他們能全身心地專注於法官職業的培訓;研習期間,他們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並且不能分心於其他工作或學習。在這樣的要求下,可以確保遴選出的法官具有高度的專業素養和道德操守。以下是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的相關資料: - 臺灣遴選法官委員會。「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公告日期:2019年8月12日,[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php?lawid=law0200009) - 法官學院。「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8月14日,[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php?lawid=law0200009) - 中華民國司法院。「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8月14日,[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php?lawid=law02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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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9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