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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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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經准許仍未依規定報到。 二、未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補研習。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書面勸導而未遵循。 四、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經書面勸導而不改善。 五、研習期間除公假、婚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及重大傷病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習日數百分之二十。 六、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研習,亦未申請停止研習。 七、中途放棄研習。 八、曠課累計超過研習日數百分之三,或連續曠課二日。 九、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 十、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十一、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十二、未於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重新研習。 十三、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十四、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
  2. 2.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研習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法官學院報請司法院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研習人員。
  3. 3.研習委員會為廢止研習資格之決定前,應通知該研習人員陳述意見。
  4. 4.第二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於司法院核定前,研習人員仍留法官學院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0條,研習人員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將會被廢止其研習資格: 1. 未依照第4條第1項的規定報到,或者未經准許就延期報到而未按照規定報到。 2. 在第5條第2項所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補研習。 3. 違反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經書面勸導后仍然不遵從。 4. 違反前條第2項的規定,重大情節經書面勸導后仍不改善。 5. 在研習期間除了公假、婚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以及重大傷病假外,請假的時間總數超過研習日數的百分之二十。 6. 延長病假期滿后,仍不能繼續參加研習,且未申請停止研習。 7. 中途放棄研習。 8. 曠課的總天數超過研習日數的百分之三,或者連續曠課兩天。 9.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列舉的情形之一。 10. 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11. 有不當的社交、理財或言行,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12. 在第12條第2項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重新研習。 13. 品德、學識或成績不合格。 14.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法官。 根據第2項的規定,廢止研習資格處分必須經研習委員會通過審議,並由法官學院報請司法院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研習人員。在第3項中規定,在做出廢止研習資格之決定前,研習委員會應通知相關研習人員陳述意見。在第4項中規定,在司法院核定廢止研習資格處分前,研習人員仍然可以留在法官學院進行研習。 相關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上的《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最新修正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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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0 條規定:「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