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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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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
  2. 2.研習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3. 3.研習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官學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3條,研習委員會是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組成的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研習委員會負責制定研習方針、研習計畫以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並委託法官學院執行相關工作。法官學院負責處理研習委員會的幕僚工作。 參考資料: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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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