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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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
- 2.研習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 3.研習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官學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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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3條,研習委員會是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組成的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研習委員會負責制定研習方針、研習計畫以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並委託法官學院執行相關工作。法官學院負責處理研習委員會的幕僚工作。 參考資料: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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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