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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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法官自律會議之審議,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得對受審議大法官為下列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且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之規定者,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二、違反本辦法情節非重大或未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之規定者,促其注意改善、予以譴責、要求其以口頭或書面道歉,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2.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及其內容,經會議決議,得公布之。
- 3.未能作成第一項之處分者,審議案不成立。
- 4.第一項及前項之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審議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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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大法官自律會議的審議程序和處分措施。根據該條第1項,大法官自律會議的審議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法官出席。如果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對受審議的大法官進行下列處分:一是將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且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的規定者,移送監察院審查;二是要求改善注意、譴責、要求道歉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置。根據第2項,前項第二款的情形和內容經會議決議可以公布。第3項規定未能作成處分的審議案不成立。第4項規定審議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審議的大法官。這些規定保障了大法官自律會議的公正和有效性,並確保對違規行為做出適當的處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0條 - 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7月1日 - 出處:司法院網站 - 連結: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id=46
- 法官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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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