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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法官自律會議之審議,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得對受審議大法官為下列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且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之規定者,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二、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或未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之規定者,促其注意改善、予以譴責、要求其以口頭或書面道歉,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2.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及其內容,經會議決議,得公布之。
  3. 未能作成第一項之處分者,審議案不成立。
  4. 第一項及前項之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審議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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