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前條決議作成前,應予受審議大法官閱覽卷證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在決議作成前,應讓受審議的大法官有機會閱覽卷證和陳述意見。這意味著在制定決議前,受審議的大法官有權查看案卷和表達意見。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審議過程的公開和透明,並讓參與審查的大法官可以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並提出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