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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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法官自律會議行使職權,應兼顧自律功能之發揮及受審議大法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
- 2.前項職權之行使,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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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大法官自律會議行使職權時,應同時考慮自律功能的發揮以及受審議大法官程序上應有的保障。該條規定並明確職權行使不公開,即不公開向外界透露內容。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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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