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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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案件,得通知相關之人到會說明;必要時,得推請大法官一至三人先行調查。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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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在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案件時,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如果必要的話,可以推薦一至三位大法官先行進行調查。根據這條規定所得到的資料,應當保密。 這項規定確保了大法官自律會議能夠獲取相關訊息並進行充分的審議。同時,也強調了所得到的資料應予保密,以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或相關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了大法官自律會議的組成和運作方式,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則規定了參與審判的陪席法官的權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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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