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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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自律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擔任;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與會之資深大法官擔任;資同由年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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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8條,大法官自律會議的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如果院長因故不能擔任,副院長將擔任主席一職。若院長和副院長都不能擔任,則由與會的資深大法官擔任主席,而其中資深者以年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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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