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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法官自律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擔任;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與會之資深大法官擔任;資同由年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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