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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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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
  2. 2.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
  3. 3.大法官五人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時,應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7條的問題,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和提供的資料,可以得出以下回答: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大法官違反本辦法,則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這意味著自律會議由除了違反辦法的大法官之外的其他大法官組成,他們將審議與該違反辦法相關的事項。 2. 根據該條第二項,這個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如果院長是受審議的大法官,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召集會議,副院長將代為召集。如果副院長是受審議的大法官,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召集會議,則由資深的大法官召集。而資深大法官的選擇則遵從以年齡較長者來召集。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五名以上的大法官以書面方式請求召集會議,則應該召集會議。這種情況下,召集會議不再受到他們的法定職位的侷限。 但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來說明這些條款的適用情況,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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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