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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2. 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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