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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前條第一項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職務法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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