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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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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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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聲請
職務法庭
法官迴避: 一、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
自行迴避
。 二、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
聲請迴避
。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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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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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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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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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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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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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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