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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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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職務法庭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 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 3.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4. 4.職務法庭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而為者,不在此限。
  5. 5.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 條: 1. 聲請迴避時,可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向職務法庭提出原因。 2. 在聲請迴避時,需要清楚說明迴避的原因以及第二項第二款的事實。 3. 被聲請迴避的職務法庭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 4. 被聲請迴避的職務法庭法官在該聲請事件結束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如果聲請迴避違反了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的規定,或者明顯意圖延滯審理程序,則不在此限。 5. 根據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時,如存在緊急情況,仍應進行必要的處分。 參考資料: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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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 條規定:「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職務法庭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