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6 條: 1. 聲請迴避時,可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向職務法庭提出原因。 2. 在聲請迴避時,需要清楚說明迴避的原因以及第二項第二款的事實。 3. 被聲請迴避的職務法庭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 4. 被聲請迴避的職務法庭法官在該聲請事件結束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如果聲請迴避違反了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的規定,或者明顯意圖延滯審理程序,則不在此限。 5. 根據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時,如存在緊急情況,仍應進行必要的處分。 參考資料: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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