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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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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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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迴避
,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
職務法庭
為之。但於
審判期日
或受
訊問
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職務法庭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
意圖
延滯審理程序而為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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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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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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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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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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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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