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一項規定,職務法庭法官迴避的聲請由職務法庭裁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如果因為法官人數不足無法進行合議,則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來裁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法》第60條第2項第7款。 舉例:當一個職務法庭法官因為特定關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他的同事提出了迴避的聲請。根據這條規定,職務法庭將審理這個迴避的聲請,而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將不參與裁定。 2.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被聲請迴避的職務法庭法官認為迴避聲請有理由,則不需要進行裁定,應立即迴避。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法》第60條第2項第7款。 舉例:當一個職務法庭法官被指控與某個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他認為這個迴避聲請是有理由的,他應該立即迴避而不需要進行裁定。 3.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條第三項規定,如果聲請迴避的職務法庭法官經一審裁定駁回,則可以提起抗告。但是如果這個聲請迴避是正當的,法官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法》第62條第1項第7款。 舉例:假設一個職務法庭法官的迴避聲請經過職務法庭的一審裁定駁回,這個法官可以提起抗告並將這個迴避聲請提交高等法院。然而,如果這個迴避聲請是正當的,法官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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