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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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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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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職務法庭裁定之。被
聲請迴避
之職務法庭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
懲戒
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經職務法庭第一審
裁定駁回
者,得為
抗告
。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
聲明不服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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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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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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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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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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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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