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如果職務法庭的法官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形,只要獲得並任懲戒法院院長同意,就可以進行迴避。具體的情形要參照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內容,才能確定是否符合迴避的條件。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需要查閱職務法庭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例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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