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參審員、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依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職務法庭的法官在審理懲戒案件時應遵守迴避原則。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參審員、書記官和通譯人員。具體來說,如果法官曾參與過該案件的前審裁判,則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這樣的迴避規定旨在確保公正的審判,避免法官因參與過該案件的裁判而引發偏見。這裡並未提及具體實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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