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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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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參審員、書記官通譯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職務法庭的法官在審理懲戒案件時應遵守迴避原則。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參審員、書記官和通譯人員。具體來說,如果法官曾參與過該案件的前審裁判,則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這樣的迴避規定旨在確保公正的審判,避免法官因參與過該案件的裁判而引發偏見。這裡並未提及具體實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職務法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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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參審員、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