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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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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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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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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別有規定外,
職務法庭
第二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
上訴理由
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
法令
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職務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
依本法
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
規定行
言詞辯論
所得闡明或補充
訴訟關係
之資料,職務法庭第二審亦得斟酌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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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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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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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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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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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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