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除別有規定外,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職務法庭的第二審審判應以職務法庭的第一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 舉例:假設在職務法庭的第一審中,被告被裁定犯有公務員貪汙罪。那麼在第二審中,法庭將以這個被告的罪行事實為基礎進行審判。 2.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職務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當上訴理由是違反訴訟程序規定,或者是指違反法律確定的事實或遺漏事實時,職務法庭的第二審可以考慮這些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舉例:假設上訴方聲稱在第一審中,法庭沒有正確遵守訴訟程序的規定,因此要求撤銷第一審的判決。在第二審中,職務法庭可以考慮這個上訴方提出的違反訴訟程序的事實,並根據這些事實做出判決。 3.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職務法庭第二審亦得斟酌之。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根據職務法庭的相關法規,第二審法庭可以考慮根據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進行的言詞辯論以及透過辯論所得的資料,來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 舉例:假設在第一審中,辯護人提出了一些透過言詞辯論得到的新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幫助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在第二審中,職務法庭可以考慮這些新資料,並根據它們來做出判決。 參考資料: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司法院的相關解釋文件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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