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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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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2. 2.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未包含《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4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釋義和範例。

  • 職務法庭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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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4 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