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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