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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2.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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