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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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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
  2. 2.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5條,如果職務法庭的第二審認為上訴是有理由的,則應該廢棄原判決。此外,如果原判決違背了訴訟程序的規定,那麼違背的訴訟程序部分也被視為已經廢棄。 参考资料: (七) 公務員懲戒法及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職務法庭有審理行政機關對於公務員進行懲戒的案件之權限。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二審對於上訴是否有理由進行評判,並有權廢棄原判決。此外,根據第34條,職務法庭在審理案件時需要遵守適用的訴訟程序規定。 範例: 假設公務員A因違反職務規定被懲戒,決定予以降薪處分。A對此處分不服,向職務法庭提起上訴。職務法庭在審理A的上訴案件時,認為A的上訴有理由,且發現在原審判決過程中有違反訴訟程序規定的情況。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5條的規定,職務法庭應該廢棄原判決,並要求原審再次審理此案。

  • 職務法庭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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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5 條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