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三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6條,除非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對裁決結果造成影響,否則不能廢棄。這意味著即使原判決違背法令,但如果這不會影響最終的裁決結果,則無法廢棄該判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職務法庭在審理懲戒案件時,原判決的裁定雖然違背了某項法令,但這個違背並不會改變最終的判決結果,那麼依照該條規定,這個原判決不能被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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