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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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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三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6條,除非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對裁決結果造成影響,否則不能廢棄。這意味著即使原判決違背法令,但如果這不會影響最終的裁決結果,則無法廢棄該判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職務法庭在審理懲戒案件時,原判決的裁定雖然違背了某項法令,但這個違背並不會改變最終的判決結果,那麼依照該條規定,這個原判決不能被廢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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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除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三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