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