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7條,如果經廢棄原判決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職務法庭第二審應當自行裁決該案件: 1. 基於確定事實或法律可以考慮的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經可以根據該事實作出裁決。 2. 原判決誤將不合法之案件誤判為實體判決。 一個相關的法律參考資料為《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本身,其中闡明了職務法庭審理案件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根據該規則的規定,當原判決違反了法規或者將不合法的案件判定為實體判決時,職務法庭第二審應當自行裁決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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