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8條的規定: 1. 如果原判決被廢棄,職務法庭的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職務法庭的第一審。 2. 在第二項中指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應調查的事項,應詳細指示。 3. 職務法庭的第一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二審所做的廢棄理由的法律判斷為依據進行判決。 舉例來說,假如職務法庭的第二審裁定廢棄了原判決,並且認為原判決有適用法律的不當之處,根據第58條的規定,該案件應該被發回職務法庭的第一審重新審理,而第一審在作出新的判決時,應以第二審的廢棄理由作為法律判斷的基礎。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職務法庭的判決符合適用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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