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了關於上訴撤回的相關規定。根據第一項,上訴人可以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後,根據第二項,上訴人將喪失其上訴權。根據第三項,上訴的撤回應以書狀進行,但在言詞辯論時也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第四項規定,在言詞辯論時進行上訴的撤回,應該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載,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給對方。 根據現行法律資料,未找到與第59條具體相關的案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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