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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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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2. 2.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3. 3.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4. 4.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了關於上訴撤回的相關規定。根據第一項,上訴人可以在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後,根據第二項,上訴人將喪失其上訴權。根據第三項,上訴的撤回應以書狀進行,但在言詞辯論時也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第四項規定,在言詞辯論時進行上訴的撤回,應該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載,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給對方。 根據現行法律資料,未找到與第59條具體相關的案例範例。

  • 上訴人名詞
  • 宣示名詞
  • 上訴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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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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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