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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5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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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於終局判決
宣示
或公告前得將
上訴
撤回。
撤回上訴
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
言詞辯論
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
送達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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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15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15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4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6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再審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7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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