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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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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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候補法官可以獨任辦理地方法院的案件。然而,如果院長或庭長認為案情繁難,他們可以決定不分配給候補法官處理。另外,候補法官如果認為自己所分配的案件繁難,也可以報告並請求行合議審判或改分配給其他法官處理。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本身,其中應該有詳細說明法官候補人員的權限和職責。
相關函釋 1 則
- 合議審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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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