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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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候補法官在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期間辦理事務的類型,應由該法院依法院的相關規定並考慮候補法官的意願後決定。根據我所找到的相關資料中,並未找到具體的該法官辦理事務的類型或法院事務分配的相關規定的資料。
- 陪席法官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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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