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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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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參審員獲任命後,應編列參審員名冊。
職務法庭
第一審
合議庭
審理
懲戒
案件時,應自前項名冊中以抽籤方式選取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抽籤應符合
公平原則
,其方式由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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