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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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條,參審員在就職時應宣誓。宣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參審員的宣誓內容要求遵守國家法令,並且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地執行職務。如果參審員違反宣誓內容,願意接受最嚴厲的處罰。根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這一宣誓規定也適用於參審員。
- 法令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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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