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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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 2.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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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該條共有 2 項規定。第一項指出,法官就職時包括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第二項則指出,法官在就職時若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職,則需要在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根據該法規所参考的參考資料,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該法條主要針對法官就職和宣誓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定,以確保法官在就職時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要求。為了更詳細的了解該法條的相關內容以及具體案例,建議參考法官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釋。
- 第十四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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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