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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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有2項規定。第1項規定了所謂的"呈請總統任命",這指的是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為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的人員向總統提出任命的請求。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的人員,由銓敘部向總統呈請任命。 根據法官法第15條,法務部對於法官的考核和評定負有責任,並且規定了考核的項目和程序。在對法官進行職務評定時,該法官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品質等方面會被納入考慮。職務評定的結果將作為法官人事操作的參考依據,且將被用於確定是否升遷職級以及是否獲得獎金。 法官法第73條和第74條規定了法官的職務評定和晉級制度。根據第73條,每年年底,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該對法官進行職務評定,評定的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品質等。評定結果需要報送司法院核定。根據第74條,如果法官的職務評定為良好,並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他們將晉升一個級別並獲得相應的獎金。如果法官連續四年的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則除了晉升一個級別並獲得獎金外,還將晉升兩個級別。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79號解釋,為了提高法官執行職務的品質和效率,每年應該進行法官的職務評定,評定結果經司法院核定後,供法官人事操作使用,並作為發放獎金和升遷的依據。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適用於檢察官,因此,對於檢察官的職務評定也應該進行相應的操作。 根據行為時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根據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的準則進行制定,並且進行了參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23號和第338號解釋的意旨,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應該在每年進行,評定結果經法務部核定後,作為檢察官人事操作的參考依據,並用於確定是否發放獎金和升遷。 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審判庭由三名法官組成,其中一人為審判長。審判長負責指揮法庭的開閉和審理訴訟案件。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9條,審判長有訊問證人和鑑定人的權力。陪席法官在合議審判中也被授予訊問證人和鑑定人的權力。然而,受命法官在行準備程序中只能處理準備性事項,並不能取代審判長的職權。 以上參考資料中的例子,以法務部對於法官的職務評定和晉級制度的解釋為主要依據,依法官法第15條、第73條和第74條規定進行了釐清與闡述。同時,行為時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刑事訴訟法和司法院釋字的解釋也為釐清和補充了相關事宜。而釐清了審判庭組成和審判長、陪席法官的訊問權限。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法官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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