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調派辦事,指調派辦理審判事務或調派辦理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一項,所謂「調派辦事」是指調派法官執行審判工作或行政事務。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故無法提供參考範例。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