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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0 條(法官之遷調及庭長之遴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2. 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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