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9 條
- 1.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 2.具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
- 3.候補法官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之: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期間為一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期間為二年。
- 4.前項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外,並得獨任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
- 5.第三項候補法官應依該項各款之次序輪辦事務。但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輪辦次序及其名額分配,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輪辦次序,各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 6.候補法官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者,於候補期間,充任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並得獨任辦理適用或準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 7.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司法院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 8.前項服務成績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 9.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服務成績之審查時,應徵詢法官遴選委員會意見;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 10.司法院為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任期、審查標準等由司法院另定之。
- 11.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核及再予考核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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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9條規定候補法官候補五年、試署一年,候補期間分階段輪辦事務,服務成績不及格者得解職。
Q · 考上法官就直接能審案嗎?
依法官法第9條,考試及格直接分發者須候補五年、期滿審查及格再試署一年才實授。候補期間分階段輪辦事務:第一年調上級審做研究、兩年充任陪席與受命法官、再兩年才獨任辦理簡易及小額案件;候補第三年起才能獨任辦理特定最輕微刑事案件。服務成績含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身心健康五項,不及格者得停止候補試署並解職。
白話解讀
你以為通過國家考試就直接是法官了?沒那麼簡單。一個剛考上的菜鳥要熬五年候補加一年試署,總共六年的審查期才能成為「實授法官」。這六年裡,他不是直接上場判案,是被分批排進不同任務:第一年到上級審法院做研究、接下來兩年當合議庭的陪席法官、再兩年才能獨任審理小型案件。候補第三年才能碰刑事案件,但限定在最輕微的犯罪類型。律師、檢察官、學者轉任法官的人也有試署期,只是時間短一點。這套設計的潛台詞是:法官不是考試考出來的,是養出來的。所以你下次看到「年輕法官」這個詞,要知道他至少已經被觀察了六年,每一個裁判都有審查委員會在後面看。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9條為法官養成與淘汰的程序性規範,建立「候補(五年)→試署(一年)→實授」三階段制度:候補法官依法定次序輪辦研究、陪席受命、獨任簡易案件等事務,並接受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五項服務成績考核,期滿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及格始得試署、實授,不及格者得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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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候補法官跟正式法官有什麼差別?我會不會被「練習生」審到?▾
效力完全一樣,他做的判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差別在於他自己的職涯:候補期滿要經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服務成績不及格會被解職。候補法官前兩年只能辦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和裁定案件,第三年才能碰最輕微的刑事罪,案件複雜被分到候補法官審理的機率反而很低。
Q2律師執業很久了轉任法官,是不是比較容易?▾
資格上比新人輕鬆:執業滿十年的律師試署期只要一年,新人要五年候補加一年試署共六年。但五項服務成績考核強度一樣嚴格。最大的關卡是思維切換——律師習慣站在當事人立場辯護,法官必須中立判斷,學不會的就過不了關。
Q3候補期不及格會怎樣?真的會被解職嗎?▾
會。候補或試署期滿審查不及格者,要在二年內再考核一次,仍不及格就停止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審查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之,須徵詢法官遴選委員會意見,作不及格決定前並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Q4候補法官多久才能當正式法官?▾
考試分發者候補五年加試署一年共六年;律師、檢察官等具資格轉任者試署一至二年。
Q5法官法第9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養成淘汰程序,建立候補、試署、實授三階段與五項服務成績考核制度。
Q6什麼叫服務成績考核?▾
對候補試署法官就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五項所為之評分,作為實授或解職依據。
Q7候補法官跟試署法官差在哪?▾
候補是考試分發後前五年的養成階段,試署是候補期滿審查及格後(或轉任者)實授前的一至二年,辦案範圍逐步放寬。
Q8怎麼知道我的承審法官是候補還是實授?▾
可透過司法院法官查詢系統確認其任職階段,再對照本條判斷其得獨任辦理的案件範圍。
Q9候補法官的判決可以怎麼處理?▾
效力與正式法官相同,不服仍循一般上訴、抗告救濟途徑,不因法官為候補而有特別程序。
Q10候補試署審查由誰、怎麼進行?▾
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須徵詢法官遴選委員會意見,作不及格決定前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Q11律師想轉任法官要走哪些程序?▾
先經遴選合格,再依資格試署一至二年,期間接受五項服務成績考核,及格後實授。
Q12候補法官 vs 實授法官辦案範圍差在哪?▾
候補前兩年僅陪席受命、第三年起獨任簡易小額及最輕微刑案;實授法官辦理全部案件類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候補法官 | 試署法官 | 實授法官 |
|---|---|---|---|
| 養成階段 | 考試分發後前五年 | 候補期滿審查及格後一年(或轉任者一至二年) | 試署期滿審查及格後 |
| 可辦案件 | 前兩年陪席受命、第三年起獨任簡易小額及最輕微刑案 | 範圍較候補放寬 | 全部案件類型 |
| 裁判效力 | 與正式法官相同 | 與正式法官相同 | 完全效力 |
| 考核淘汰 | 服務成績不及格得解職 | 服務成績不及格得解職 | 受終身職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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