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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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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為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免職者,於事實發生之日生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司法院在處理法官解職、撤銷法官任用和免職等職務處分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根據法官法第9條第7項進行解職的案件,解職令在送達當事人後生效並執行。 二、對於根據法官法第12條第2項進行撤銷法官任用的案件,撤銷任用應自始無效,並在核定之日起執行。 三、對於根據法官法第42條進行免職的案件,免職應在事實發生之日生效並在核定之日起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司法院在進行法官相關處分時,遵循以上程序和時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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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司法院所為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