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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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所稱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包括調整輪辦事務期間、項目與放寬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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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條,此法條是針對法官法第9條第3項但書所進行的具體規定。該法條指出司法院在實際情況下有權酌情調整輪辦事務的期間、項目,並且能夠放寬獨任辦理事務的範圍和期間。 根據參考資料,最新的法官法施行細則為"司法院法官法施行細則修正條例",修正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8月1日生效。該法條的修正內容並未明確提及法官法第9條第3項但書的具體適用情況。因此,根據目前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3 則
- 第九條第三項但書條文
- 法官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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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