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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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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所稱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包括調整輪辦事務期間、項目與放寬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條,此法條是針對法官法第9條第3項但書所進行的具體規定。該法條指出司法院在實際情況下有權酌情調整輪辦事務的期間、項目,並且能夠放寬獨任辦理事務的範圍和期間。 根據參考資料,最新的法官法施行細則為"司法院法官法施行細則修正條例",修正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公布並於同年8月1日生效。該法條的修正內容並未明確提及法官法第9條第3項但書的具體適用情況。因此,根據目前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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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所稱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包括調整輪辦事務期間、項目與放寬得獨任辦理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