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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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團體。 二、政治團體: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促進政治參與為目的之團體。 三、政黨及政治團體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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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定義,涉及到的概念有政黨、政治團體以及政黨及政治團體活動。其中,政黨被定義為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團體。政治團體則被定義為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促進政治參與為目的之團體。至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活動,則包括了政黨或政治團體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以及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以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這些定義是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解釋而來。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官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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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