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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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2.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告,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告誡、譴責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 3.前二項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應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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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規定了法官被職務監督權人發出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的方式和要求。根據第1款和第2款的解釋: 1. 發命令促其注意是指職務監督權人口頭或書面給予被監督法官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2. 警告是指職務監督權人口頭或書面給予被監督法官告誡、譴責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根據條文規定,對於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的情況,必須進行紀錄備查。 可參考資料:法官法施行細則(司法行政部)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告誡名詞
- 法官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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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