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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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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2. 2.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告,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告誡、譴責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3. 3.前二項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應作成紀錄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規定了法官被職務監督權人發出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的方式和要求。根據第1款和第2款的解釋: 1. 發命令促其注意是指職務監督權人口頭或書面給予被監督法官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2. 警告是指職務監督權人口頭或書面給予被監督法官告誡、譴責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進行。 根據條文規定,對於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的情況,必須進行紀錄備查。 可參考資料:法官法施行細則(司法行政部)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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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