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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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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辦理法官考之建議事項,指法官職務評定具體標準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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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規定了法官職務評定具體標準之建議事項。具體來說,該條細則規定了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等。此外,該條細則還提到了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相關範例: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考量法官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等。這些評定項目在法官職務評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用於評估法官的績效及能力水平。例如,在法官職務評定中,法院院長應詢問相關庭長、法官的意見,以綜合考慮法官的各個評定項目。這些評定結果經司法院核定後,不僅用於人事作業的參考,還可用於核發職務獎金和晉級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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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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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指法官職務評定具體標準之建議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