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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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指法官職務評定具體標準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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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規定了法官職務評定具體標準之建議事項。具體來說,該條細則規定了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等。此外,該條細則還提到了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相關範例: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考量法官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等。這些評定項目在法官職務評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用於評估法官的績效及能力水平。例如,在法官職務評定中,法院院長應詢問相關庭長、法官的意見,以綜合考慮法官的各個評定項目。這些評定結果經司法院核定後,不僅用於人事作業的參考,還可用於核發職務獎金和晉級的依據。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法官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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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