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之不付評鑑決議,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為之決議。但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而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是針對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2款的解釋。根據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2款的規定,不付評鑑決議是指依照法官法第37條所做出的決議。然而,如果是因為違反了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而做出的決議,則不在此限。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法官在擔任職務期間應遵守憲法、法律,保持法學專業和品行應有的水準,不得有不端行為。而法官法第35條第4項规定兩種情況下可以做出不付評鑑決議,一是犯有重大缺失或應負立功應受劣退處分的情形,二是法院院長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其已犯有缺失,並應經評鑑委員會會議通過確定者。 根據這些資料,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解釋了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2款中所提到的不付評鑑決議的範疇,並排除了因違反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而做出的決議。 儘管我在上述資料中沒有找到具體的例子,但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解釋內容。
-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35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