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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法官法 第 37 條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 七、請求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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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37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決議的七種情形,其中最關鍵的是「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一律不受理。

Q · 覺得法官判得不公,可以申訴評鑑他嗎?

依法官法第37條,個案評鑑請求若落入七款事由之一,評鑑委員會即作成不付評鑑決議。其中第四款「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最常見:對法官如何解釋法律、認定事實、採用何種學說的不滿,屬於審判核心,受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保障,不能以評鑑制度追究,只能循上訴、再審救濟。真正能評鑑的是法官的「行為違失」,如洩密、收賄、嚴重程序違反,而非「判斷對錯」。

白話解讀

你打過官司、輸了不甘心,覺得法官偏袒對方,想去申訴他嗎?這條告訴你為什麼大多數民眾的申訴連評鑑會的大門都進不去,就被擋下來「不付評鑑」結案。七道門檻,每一道都會讓你的申訴在審查階段直接被踢出去。其中殺傷力最大的是第四款:「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意思是,「法官對法條的解釋不對」「判決理由說不通」「他怎麼會這樣認定事實」,這些都不能拿來申訴法官。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法律見解錯不錯有上訴審把關,不是用評鑑制度去懲罰法官個人的工具。其他六道門也很現實:請求人沒資格、超過時限、事項不屬於評鑑範圍、重複請求、法官已死、明顯無理由。九成以上民眾忿忿不平送出去的申訴,倒在這七道門之前,連評鑑會委員都還沒看到實質內容。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37條為法官個案評鑑程序的形式審查門檻規定,列舉法官評鑑委員會應作成「不付評鑑」決議的七種情形,包括請求人不適格、逾越請求期間、非屬評鑑事項、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重複請求、受評鑑法官死亡及請求顯無理由,使不符程序要件的請求在實質審查前即被過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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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法官判決根本不講理,為什麼不能告他?

因為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審判獨立,法官對個案的判斷不能被外力(包括評鑑會)追究,否則法官會變得不敢做不討喜的判決。判決理由你不服可以上訴、聲請再審,但不能用評鑑去懲罰他的判斷。法官法第37條第4款就是把這條路明確堵死。內行人提示:若能把不滿轉化為「行為」層面(如未開庭就判決),可能還有一線生機,但純粹的「他這樣解釋法律不對」絕對不行。

Q2請求人資格有什麼限制?我可以替朋友的案子申訴他的法官嗎?

不行。第35條規定請求人僅限當事人、犯罪被害人、檢察官、律師公會、評鑑團體。一般民眾不能替他人請求,第37條第1款就是擋這種替友申訴。內行人提示:若你是朋友案件的證人或關係人但非當事人,能做的是把資料給朋友,由朋友以當事人身分提出。

Q3申訴被不付評鑑之後,我還能做什麼?

對不付評鑑決議目前法律未給請求人正式不服救濟程序,但你可以:補正後重新送、移送監察院檢舉、移送職務監督權人依第21條處置,三條路平行存在。內行人提示:監察院與評鑑會是不同管道,評鑑會擋下不代表監察院也會擋。

Q4我的案子拖了7年才確定,現在去評鑑會還來得及嗎?

看狀況。第36條規定牽涉裁判結案者自裁判確定起算3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最長6年就不能再請求。若案件已辦完6年,就算才剛確定也已逾期,落入第37條第2款。內行人提示:時效起算點是「案件辦理終結日」不是「裁判送達日」,兩者可能差幾個月。

Q5法官評鑑是什麼?

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法官有無違法失職的制度,針對行為而非判決對錯,依法官法第30條啟動。

Q6不付評鑑是什麼意思?

請求落入第37條七款之一時,委員會在實質審查前就作成不予進行評鑑的決議,等於形式審查未過。

Q7什麼叫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

以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事實認定或採用何種學說不當為由請求評鑑,因牴觸審判獨立而當然不受理。

Q8不付評鑑跟請求不成立差在哪?

不付評鑑(第37條)是形式審查未過不進實質;請求不成立(第38條)是進實質審查後認定無違失。

Q9怎麼正確申訴法官避免被不付評鑑?

先把指控分成「行為違失」與「判斷對錯」,只送前者,剔除後者,再確認資格與時效並列具體事證。

Q10個案評鑑請求書要怎麼寫?

冷靜列時間、地點、人證、物證,聚焦法官的具體行為,避免長篇情緒文字以免落入第7款顯無理由。

Q11怎麼算個案評鑑的時效?

依第36條一般3年、最長6年,常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越接近底線越要精算。

Q12怎麼證明法官有行為違失?

蒐集開庭錄音、筆錄、書面紀錄、證人,聚焦洩密、收賄、嚴重程序違反等可查證的行為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救濟管道對象能否處理法律見解請求人限制效果
法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37條)法官的行為違失不能(第4款)限第35條所列人員/團體移送職務法庭或職務監督
上訴/再審判決的法律見解與認事用法能(這是專門管道)案件當事人撤銷或變更原判決
監察院檢舉公務員違法失職(含法官)不能任何人可檢舉彈劾、糾舉、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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