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三年。 二、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三年。 三、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六年者,不得請求。 四、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三年。
- 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官法 第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