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38 條(請求不成立決議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無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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