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39 條

  1. 1.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2. 2.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3. 3.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39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法官有評鑑事由後,有懲戒必要者送職務法庭審理,無懲戒必要者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Q · 法官被評鑑成立後,接下來會怎樣?

依法官法第39條,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法官有第30條第2項各款情事之一後,要在兩條軌道間擇一:認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種類;認無懲戒必要者,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第3項並規定,作成評鑑決議前必須給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兩條軌道結果差距極大:職務法庭可免職、撤職、降級,人審會多為調離本職、降薪等行政處置。

白話解讀

法官評鑑委員會手上的權力比你想的精細。它不只是「判法官有罪或無罪」,而是要在兩條完全不同的軌道之間做選擇。當評鑑會認定法官確實有§30 第二項的違法情事,下一步要決定:這個違失夠不夠嚴重?嚴重到要走「懲戒軌道」(送職務法庭審理,可能被免職、撤職、降級),還是只到「行政處置軌道」(送司法院人審會,可能調離本職、降薪、不利的考績)。兩條軌道的結果天差地遠。2019 年的修法是個轉折點:以前評鑑會要先把案子送監察院,由監察院決定是否彈劾,再轉到職務法庭。現在直接從評鑑會送到職務法庭,把監察院「跳過去」,速度快很多。本條也強制保留法官的程序權利:在做出評鑑決議之前,必須給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在評鑑制度裡的具體展現。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39條為法官評鑑成立後的決議分流規範。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法官具備法官法第30條第2項評鑑事由後,須依違失輕重二擇一:有懲戒必要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懲戒必要者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決議前保障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程序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被「評鑑成立」之後一定會被懲戒嗎?

不一定。評鑑成立後,評鑑會還要選擇兩條軌道之一:嚴重的送職務法庭(可能免職、撤職),輕微的送人審會(行政處置)。職務法庭審理後也可能不採納懲戒建議,做出較輕判決。「評鑑成立」只是程序開始,不是結果終點。

Q2為什麼2019年要修法跳過監察院?

原本「評鑑成立→送監察院彈劾→送職務法庭」三段式造成程序冗長、疊床架屋。新制下評鑑會直接送職務法庭,加快懲戒效率;但第2項仍要求司法院告知監察院決議結果,監察院仍可獨立啟動彈劾程序。

Q3我是被申訴的法官,陳述意見能改變決議嗎?

可以。第3項陳述意見是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展現,若評鑑會未給陳述機會即作決議,該決議可能瑕疵。若能說服委員事實程度沒這麼嚴重、已有改善作為、過去考績良好,有實際機會影響軌道選擇,甚至改變評鑑會結論。

Q4法官評鑑成立會怎樣?

評鑑會依違失輕重二擇一:有懲戒必要送職務法庭(可免職、撤職、降級),無懲戒必要交人審會行政處置。

Q5法官法第39條兩條軌道差在哪?

第1款職務法庭走正式懲戒可免職撤職;第2款人審會是內部行政處置,多為調職、降薪、不利考績。

Q6職務法庭是什麼?

司法院內設、專門審理法官懲戒及職務關係事件的法庭,與一般公務員的懲戒法院不同。

Q7人事審議委員會在第39條扮演什麼角色?

承接「無懲戒必要」案件,作成調離本職、降薪等行政處置,是實務上更常用的處理管道。

Q8受評鑑法官怎麼陳述意見?

收到審議通知後備妥書面與證據,於通知期間(實務多14日)內親自出席或委任律師代理陳述。

Q9陳述意見怎麼準備才有利?

聚焦違失程度、改善作為、歷年考績、有無類似案例處置,引導決議走較輕的人審會軌道。

Q10決議後怎麼追蹤後續?

確認落點是第1款移送職務法庭或第2款交人審會,再依對應軌道準備懲戒或行政救濟。

Q11申訴人如何影響軌道選擇?

在請求書明確陳述事實嚴重程度並建議應有的懲戒種類,雖只是建議,仍可增加進入第1款的機會。

Q12職務法庭 vs 人審會哪個嚴重?

職務法庭嚴重得多,可免職、撤職、降級;人審會多為調職、降薪等行政處置,職涯衝擊差好幾個檔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ack_1_職務法庭track_2_人審會
法律依據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
審理機關職務法庭(司法院內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適用情形有懲戒必要(違失嚴重)無懲戒必要(違失輕微)
可能結果免除法官職務、撤職、降級、罰款、申誡調離本職、降薪、不利考績等行政處置
公開程度正式程序、公開度較高內部行政、公開度較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官分限法・裁判官弾劾法(裁判官の懲戒・弾劾制度)
🇰🇷 韓國법관징계법(법관징계위원회의 징계 절차)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48-50条(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德國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 61 ff.(Richterdienstgericht, Disziplinarverfahren)
🇫🇷 法國Ordonnance n° 58-1270 +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discipline des magistrats)
🇺🇸 美國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 28 U.S.C. §§ 351–364(judicial counci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