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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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所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指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為決議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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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條文
-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7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8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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